20**年4月20日,我司受某保險公司委托,公估新航駁5826船碰撞案。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報損678,005.80元,我司拒賠處理,拒賠金額567,970.52元。
20**年4月20日,我司派公估人員前往邳船舶工業(yè)園區(qū)萬通修船廠對新航駁5826標的船查勘、定損,20**年4月20日8時左右,我司公估人員到達邳州船舶工業(yè)園區(qū)進行查勘并拍攝照片,在現(xiàn)場我們看到新航駁5826標的船已經(jīng)上灘。
從標的船整體外觀上看:左側船體舯部前后兩道由甲板槽鋼至船艙的損壞部位,甲板槽鋼破損處向外凸出較重,船體由上至下?lián)p壞逐漸減輕,無明顯碰撞凹陷痕跡及碰撞擦痕。右側船體舯部損壞狀況基本與左側相同,損壞程度比左側稍輕。船艏右前側局部變形,兩片舵扇、兩根舵桿變形。
從標的船甲板上觀看:船體舯部左右甲板、船艙圍板各有2處撕裂損壞,并無碰撞凹陷痕跡及碰撞擦痕。標的船上層建筑有明顯進水痕跡,艙隔艙壁變形較重。雙十字帶纜樁損壞,右前擋浪板損壞,左右護舷木變形。
從標的船艙內觀看:貨艙舯部左右兩側內復板變形,貨艙舯部底板變形面積較大,其肋板變形15道,龍骨損壞13道。貨艙二層板局部變形。
在對標的船查勘、拍照工作完成后,對損失部位進行測量后登記到查勘記錄表上,并對被保險人王蘭義做了詢問筆錄,所有材料均經(jīng)被保險人簽字確認。
對本案,我司進行了詳細的事故調查:
1、事故調查
2010年4月20日中午,對被保險人王蘭義做了詢問筆錄,內容與報告中事故經(jīng)過一致,在問及標的船上船長、輪機長及船員時,王蘭義稱船上人員在外地出差,因此公估師無法對案發(fā)現(xiàn)場人員了解事故經(jīng)過。當時標的船艙底部遺留大量黃沙、淤泥,無法看清底板損失,當即公估師告知被保險人:需將船內黃沙、淤泥清除干凈后,通知我司,好做進一步查勘。
20**年5月22日,被保險人來電告知事故船內部黃沙、淤泥已經(jīng)清除。我司公估人員于5月23日派遣公估師前往現(xiàn)場。我司公估人員對標的船進行查勘、拍照及損失部尺量,查勘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左舷處輕微碰擦痕跡,與王蘭義所述部位一致,但如此輕微的碰擦力不可能導致標的船進水沉沒;按照王蘭義所述對方船舶騎在標的船上,而標的船上左舷碰擦同一位置上部的纜樁并未變形,所以對方船不可能騎在標的船上。另在船艏右中部處有1處碰撞痕跡較重,按照被保險人所述新航拖158號是向左側行駛時與左側砂泵船相撞,所以標的船右前不可能損壞,公估師因此推定該處損壞非本次事故造成;標的船舯部左右兩側兩道由上至下的折痕,而且上部撕裂較重,按這樣的損壞狀況,初步分析為超載或者配載不當產(chǎn)生。
20**年5月22日18時12分,我司公估師再次對王蘭義詢問,據(jù)王蘭義描述:事故發(fā)生時,標的船上有船長(楊大斌)、輪機長(陳大明)、加油工(姓名不詳)及水手(黃建明)各一名,發(fā)生事故30到40分鐘,未能看清對方船號,海事到來時,對方船已經(jīng)離開現(xiàn)場。在問及標的船上其他人員時,王蘭義依然回復出船未回。查詢王蘭義提供的海事證明為普通信紙開具,并不是海事查勘報告,也沒有海事事故調查結論書。因不能對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,單憑被保險人一人所述,不能達到舉證目的,在不知道其他當事人何時能回時,我司公估師5月23日向保險公司匯報案情及下步工作安排。
20**年5月27日,我司公估師正常對標的船損失進行定損,在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后將標的船的損失確認書快寄到被保險人處,并于6月30號收到被保險人簽字的損失確認書。
2、疑點排查
在我司公估師3次對被保險人調查時,并未見船上其他人員,在問及其他人為何不在時的答復含糊其辭,現(xiàn)有的事故經(jīng)過及詢問記錄,只是被保險人一人所說,不能從第三方得到印證。在案件查勘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多處疑點,具體有以下幾點:
(1)我司公估人員在對事故船查勘完畢后,從事故船受損的情況看,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為:配載不當或者超載,非碰撞造成。
(2)被保險人提供事故證明只是一張信紙開的海事證明,據(jù)了解,海事部門到達現(xiàn)場時,并未見對方船舶,也未拍攝事故現(xiàn)場照片,標的船已經(jīng)沉沒,怎么能證明該其事故是碰撞事故?
(3)根據(jù)被保險人所述,對方船舶是在碰撞發(fā)生后30-40分鐘才離開現(xiàn)場,為什么被保險人不將三者船扣留現(xiàn)場,待海事部門來處理,這么長的時間,為什么沒看到對方船號?
(4)被保險人提供的《內河船舶噸位證書》中,明顯有手工改動痕跡,且前后兩頁的船檢登記號不一致。
(5)被保險人提供的新輪拖158號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》中明確最低配置為6人,包括船長、輪機長、大副、大管輪、值班水手、值班機工個一人,但被保險人所述出險時船上配員才4人。
鑒于該案疑點較多,20**年7月12日我司將《新航駁5826沉船案調查說明》發(fā)至保險人處,在說明中我司公估人員告知保險人我司需對以下幾點進行調查:
(1)對新航拖158號拖船上船長、輪機長做事故經(jīng)過的詢問筆錄,內容包括:裝載時間、裝載地點、裝載時情況、裝載數(shù)量及完成時間、出航時間、出航是的人員配置及姓名、事故發(fā)生時間、事故經(jīng)過(船舶轉角度、對方會船船舶位置、停放船舶位置、兩船碰撞位置)、事故處理過程、對方船舶信息(船號、為何離開現(xiàn)場、離開時間)、沉船時間、報案時間(海事及保險人)、海事部門到達時間、再次航行時間。
(2)在對上述情況調查后,詢問大副及其他人員(包括事故船上被施救人員)的筆錄,其內容和第一點相同,筆錄完成后,來核實事故的真實性及船舶的人員配置是否適航。
(3)根據(jù)‘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調查處理規(guī)定’(2007年7月1日執(zhí)行),該起事故需被保險人提供,《內河交通事故報告書》、《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》,并提供海事事故照片。
(4)被保險人所提供的證件均為復印件,與原件核對,確定證件是否有效。
(5)被保險人開具打撈費收據(jù)上,打撈單位是新沂窯灣鎮(zhèn)臧印良打撈隊,核實打撈費的同時詢問事故船打撈經(jīng)過,來確實事故船是否是碰撞沉沒。
船長、輪機長的詢問筆錄如下:
2010年4月3日楊大斌新航拖158號拖帶標的船裝載900多噸黃沙正常行駛時,在10點左右標的船與一艘無船號的砂泵船相撞,碰撞位置為標的船左側中部與對方船左前部,事故發(fā)生時新航拖158號船上只有船長楊大斌與輪機長陳大明2人值班,事故發(fā)生后并未親自報案,上午11時,船長楊大斌駕駛新航拖158號拖帶其他8艘駁船離開現(xiàn)場,在離開現(xiàn)場時未見海事部門到場。
3、案情分析
根據(jù)保險人與公估師上述調查情況及疑點排查,結合被保險人及新輪拖158船上人員口供,對案情初步分析如下:
(1)據(jù)船長楊大斌、輪機長陳大明口述筆錄記載:出險時新輪拖158船上只有船長楊大斌、輪機長陳大明2人;據(jù)被保險人王蘭義口述筆錄記載:出險時新輪拖158船上有船長楊大斌、輪機長陳大明、水手黃建明及加油工一名;對于上述情況明顯低于新輪拖158號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》中明確最低配置為6人,包括船長、輪機長、大副、大管輪、值班水手、值班機工個一人,據(jù)此我司認為新輪拖158與新航駁5862標的船不適航。
(2)據(jù)船長楊大斌、輪機長陳大明口述筆錄記載:出現(xiàn)時新航駁5862裝載貨物900多噸。因被保險人提供新航駁5862《內河船舶噸位證書》中有虛假材料(首頁上新航駁5862船檢登記號為2003T2104972,第二頁船舶主要項目上的船舶登記號為2003G2106364),所以暫時不清楚新航駁5862真實的船舶檢驗局核定載貨量。另根據(jù)被保險人提供《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》上對船體部分的描述:滿載排水量850噸、空載排水量為100噸,也就是新航駁5862最高載荷為750噸,一般情況下船舶檢驗局核定船舶載貨量要小于最高載荷,依據(jù)該情況判斷新航駁5862核定船舶載貨量小于750噸,而新航駁5862出險時船上裝載900多噸,明顯新航駁5862超載航行,據(jù)此我司認為新航駁5862標的船不適航。
(3)據(jù)船長楊大斌口述筆錄記載:碰撞位置為標的船左側中部與對方船左前部。據(jù)被保險人王蘭義口述筆錄記載:標的船左舷處撞到停放的砂泵船。從雙方口述中不難發(fā)現(xiàn)碰撞位置所述不一。根據(jù)現(xiàn)場實際查勘情況,標的船左舷處有輕微擦痕,并沒有碰撞產(chǎn)生的凹陷,不至于導致標的船沉船;標的船左側舯部即沒碰撞痕跡,也沒碰擦痕跡,只有2道上下撕裂折痕,公估師初步判斷是因標的船左側舯部先進水,致使貨艙進水,導致標的船左側舯部折起撕裂,最終標的船沉沒。
(4)被保險人未提供《內河交通事故報告書》、《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》,根據(jù)國家的相關規(guī)定,沉船事故必需有《內河交通事故報告書》、《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》,在沒有的情況下,不能認定事故真實性及責任方。
(5)據(jù)船長楊大斌口述筆錄記載:標的船與一艘無船號的砂泵船相撞。公估師根據(jù)被保險人及楊大斌口述綜合分析:砂泵船在事故發(fā)生后能離開現(xiàn)場,說明砂泵船具有行駛動力;如果能將標的船撞沉,砂泵船不可能沒有損失;海事部門未到現(xiàn)場時,雙方當事船均離開現(xiàn)場,只有標的船船沉沒湖底;標的船在航道上正常行駛時撞到砂泵船,說明砂泵船當時停留在航道上。根據(jù)國家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無船號的為非法船只不能在航區(qū)行駛及停留,即使是碰撞事故,責任也應該在對方。
綜合以上分析,公估師認為該起事故主要原因由新航駁5862超載及新輪拖158配員不當引起,另據(jù)保險人《沿 海 內 河 船 舶 保 險款》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、責任及費用,本保險不負責賠償:第一款 船舶不適航,船舶不適拖(包括船舶技術狀態(tài)、配員、裝載等,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、責任和費用,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、責任和費用)的規(guī)定,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,做拒賠處理。
20**年7月30日,我司在征得保險人同意后,與被保險人溝通,在我司充分的證據(jù)面前,被保險人承認是配載不當及超載造成標的船沉沒,并書面放棄賠償。
本案拒賠金額567,970.52元,保險公司給予我司高度評價!
案情:
據(jù)被保險人王蘭義講述:20**年4月3日,當日天氣晴朗,風力4—5級,水流速0.8米/秒。標的輪新航駁5826船由駱馬湖三角點附近載黃砂約400噸,準備發(fā)往蘇州,標的輪新航駁5826船在船長楊大斌駕駛的新輪拖158號拖帶下離裝載點下行(船隊共9檔,標的船位于第6檔),沿途正常航行,上午9點左右,船行至駱馬湖三角點附近時,與對面船舶會船時,向左側轉舵,因轉向角度過小,新航駁5826船左舷處撞到停放的砂泵船,沙泵船的船艏騎在我的船上,在事故發(fā)生30—40分鐘后,新航駁5826船沉沒,對方船無損并離開現(xiàn)場。被保險人稱:沒有注意對方船號,向海事報案,海事部門到達現(xiàn)場查勘,在第二天向保險公司報案。
被保險人本次事故提出索賠金額678,005.80元。